紅網邵陽10月22日訊(通訊員 胡健華 賀力平)“聾啞人真可憐,沒想到他們犯法了也同樣要坐牢,真是人間有情、法律無情啊!”“沒聽見法官說嗎,判他們的刑還是從輕處罰呢!”10月22日上午,旁聽群眾聽完湖南邵陽雙清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和魯某犯盜竊罪後走出法庭時小聲議論著。
  家住邵陽的李某和家住湘潭的魯某本來互不相識,由於都是聾啞人,在長沙一特殊教育學校求學時兩人成了要好的朋友。畢業後找工作困難,2人都各自乾過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李某於2006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寧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因盜竊被長沙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兩年;2013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邵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魯某於2000年8月因犯搶奪罪被湘潭市岳塘區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2年9月因盜竊被邵陽市公安局大祥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春節後,兩人利用QQ商量如何掙錢,一拍即合,決定實施盜竊。3月5日18時許,李某同魯某竄至邵陽市雙清區青龍橋頭一餐廳伺機作案。當李某發現被害人陳某衣袋內有一臺手機後,魯某便走到陳某身前,負責擋住陳的視線,李某則趁機將陳某左側衣袋內的一臺步步高平板手機偷走,並逃離現場。3月8日17時許,公安幹警在東風路廣場一餐廳將李某、魯某抓獲歸案。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35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魯某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李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系又聾又啞人,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對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魯某犯盜竊罪,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的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為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刑法雖規定又聾又啞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並不表示“聾啞人犯罪不處罰”。對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人,可視情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和盲人犯罪分子,不應從寬處罰。  (原標題:聾啞同學聯手盜竊 難兄難弟一起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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